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