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协作,实施市场主体间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事项联动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线上、线下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