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公正监管,完善法治保障,持续打造“泰好办”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