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流程、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信息,精简报装流程,压减办理时限,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的投资界面应当免费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支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开展业务协作,推行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联合服务。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免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电、气、热、通信网络等供应可靠性、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