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