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