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被投诉举报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执法手段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