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经营主体代表以及律师、新闻记者等人士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