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经营主体代表以及律师、新闻记者等人士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