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