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和科普设施建设、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按照章程积极实施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