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