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