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