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区域调整、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当依照地名命名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销名。

被销名的地名不得再作为同类地名使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