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大厦、大楼和城、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一)高度、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大厦,其他大型建筑物称为大楼、商厦;

(二)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大型建筑群可以称为城;

(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可以称为中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