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或者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在土地开垦、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