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

(二)耕地保护情况;

(三)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四)土地征收情况;

(五)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六)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