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有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