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调查、不动产登记、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同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