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