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九条有效依法完成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并转报。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