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三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