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二条有效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不足六公顷的,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