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引导、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乡村振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