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各级涉农资金、项目和指标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地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耕地保护良好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予以奖补,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