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各级涉农资金、项目和指标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地区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耕地保护良好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予以奖补,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