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以及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综合整治。

对于土地综合整治等产生的新增耕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