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者新建其他水产养殖设施;

(二)种植苗木、草皮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挖湖造景、违反规定建设绿化带;

(四)新建畜禽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