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者新建其他水产养殖设施;(二)种植苗木、草皮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挖湖造景、违反规定建设绿化带;(四)新建畜禽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