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坚持量质并重,按照规定及时补足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