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粮食安全底线,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