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