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据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单位的行为,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