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定期评估制度,重点评估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的落实情况,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科学支持。定期评估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