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维护人员和设备,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