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承担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对隐蔽工程和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