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承担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对隐蔽工程和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