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设施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