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