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

禁止向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