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并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重点保护下列种质资源:

(一)列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名录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任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