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有计划地组织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系统开展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