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