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