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监管信息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