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