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