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依法签订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合同。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