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依法签订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合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