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创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点,引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