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歧视、恐吓、侮辱、殴打、虐待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