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监管,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市、县(区)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