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监管,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县(区)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