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信息平台接受公众查询,对严重失信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