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使用政府补贴、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